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于: 2020年10月27日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了深化高职教育改革,进一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高职高专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讲文明,懂礼貌,爱护公共财物,尊师爱校,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
(1)本学年各学科成绩有不及格或缺考、缓考者;
(2)本学年操行测评60分以下者或受到学籍处分者;
(3)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降级的学生,降级后的第一个学年不参与评定。
二、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1、一等奖学金
奖励金额:每学年600元/人,比例上限为系(专业、年级)总人数的2%;
成绩要求:考试课平均分80分以上(包括80分),考查课只允许有两科成绩为中等,其余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2、二等奖学金
奖励金额:每学年400元/人,比例上限为系(专业、年级)总人数的4%;
成绩要求:考试课平均分75分以上(包括75分),考查课成绩为中等及以上。
3、三等奖学金
奖励金额:每学年200元/人,比例上限为系(专业、年级)总人数的8%;
成绩要求:考试课平均分70分以上(包括70分)。
三、评定办法
1、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开展上一学期的奖学金评定工作。
2、坚持以系(专业、年级)为单位进行评定的基本原则,即按系(专业、年级)总人数,依据评奖比例,按学生学年总成绩(学期平均成绩)排序依次评定获奖学生及等级。成绩的量化方法:学年总成绩=考察课总分+考试课总分,学年平均成绩=(考察课总分+考试课总分)/课程门数,其中考查课的优、良、中、及格分别按95、85、75、60计算。
3、应届毕业生不参加奖学金评定,即系(专业)总人数为扣除应届毕业生数的其他在校学生数。
4、奖学金由各系组织评定,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核并公示一周后统一报学院批准。
5、奖学金发放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打入学生建行卡中。
四、本办法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2013年6月15日起执行,2013年8月10日进行修订,并于9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企业助学金管理规定
为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坚定信心,自强自立,勤奋学习,立志成才,更好地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助学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资金来源:企业资助或社会捐赠。助学金贯以企业简称或由企业和学校协商命名。
第二条 资助资金使用范围: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各大疾病救助;生活补贴等。
第三条 资助对象:
(一)我院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企业指定的系(专业)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资助标准、申请条件及申请批准程序
(一)资助标准:对于因伤、病,或个人及其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造成经济困难,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可申请困难资助。标准原则为2000元/年.人,特别困难的不超过3000元/年.人(特殊情况也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名额根据企业资助金额确定。每年新生报到或突发特别困难情况,可随时申请资助,资助名额列入年度资助总量中。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年度无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4.家庭经济困难,经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者优先享受资助:
(1)孤儿,优抚对象,“低保”家庭者。
(2)父母双方下岗而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其它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疾病等意外突发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三)申请及批准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助学金申请表》。
2.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生活状况作相应的了解和调查,提出书面意见,报本学院团总支(学工办)进行资格审核,报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通过审批的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新生报到或突发特别困难情况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团总支审核,党总支书记签字后,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3.各系将公示无异议后的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学生处资助中心。
4.学生处资助中心予以再次审核确认,无异议后协调资助企业,举办资助仪式。
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经查实,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
(2)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或通过其他途径能支付学习费用者。
(3)资助期间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行为者。
(4)违反校纪、校规及国家法律受到处理者。
第五条 发放方式:
(一)企业助学金由企业在资助仪式上直接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二)企业打到学院财务部门的资金,由学院财务部门根据受助名单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六条 企业直接资助各系的助学金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协调并监督使用,资助资金用于所在系(奖励标准可根据企业需求制定)。
第七条 本规定(试行)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奖学金管理规定
为深化高职教育改革,进一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实现我院培养高素质高职高专人才的目标,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奖学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资金来源:企业资助或社会捐赠。奖学金贯以企业简称或由企业和学校协商命名。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我院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品学兼优学生;
(二)企业指定的系(专业)中品学兼优学生。
第三条 申请企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及评审程序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本年度无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关心集体,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4. 积极进取、刻苦学习、成绩优异,评定期内获得学院一等或二等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
企业奖学金标准原则为一等5000元/年.人;二等3000元/年.人(特殊情况也可根据企业需求进行调整),名额根据企业提供资金金额确定。
(三)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奖学金申请表》。
2.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对申请人的学习情况和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作相应的了解和调查,提出书面意见,报本学院团总支(学工办)进行资格审核,报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通过审批的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3.各系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材料汇总报送学生处资助中心。
4.学生处资助中心予以再次审核确认,无异议后协调资助企业,举办企业奖学金发放仪式。
第四条 发放方式:
(一)企业奖学金由企业在奖学金发放仪式上直接发放给受奖励学生。
(二)企业打到学院财务部门的资金,由学院财务部门根据受奖励名单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五条 企业直接资助各系的奖学金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协调并监督使用,奖励资金用于所在系(奖励标准可根据企业需求制定)。
第六条 本规定(试行)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工作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统一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牢固的劳动观;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美德和艰苦奋斗、百折不挠、开拓进取的精神,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以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财务、人事、学工、教务、总务、实训、保卫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学院学生处助学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七条 助学办公室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工作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助学办公室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管理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工作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2)校内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3)学院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工作机会;
(4)校内各类助学岗位主要由学院内各部门提供,各部门根据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助学办公室申报用工计划,由助学办公室汇总并上报学院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设立;
(5)校内各类岗位设立要求: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标准,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岗位数;
(6)固定岗位一般每学期调整一次,确有要求申请延长勤工助学工期者,需重新办理手续。
2、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1)校外勤工助学工作由助学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利用学生业余时间结合专业特点开展。
(2)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须向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助学办公室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3、校内岗位具体工作时间由岗位所在部门与学生协商;校外岗位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的聘用协议确定;必须要保证学生正常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
第十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基本条件
1、拥有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大、中专非毕业班学生;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
4、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纪录;
5、勤奋好学,学习成绩较好,无不及格;
6、身体健康,无残疾。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1、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3、父母均失业,且无正常经济来源;
4、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学生正常学习、生活有较大压力;
5、家有危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贫困;
6、来自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
7、月生活费不足150元的;
8、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
9、经班级讨论,班主任把关,所在系审核后被确认的贫困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办法
1、每学期初,申请学生到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取《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
2、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审批表,经班主任同意签字后,上报至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学习成绩、操行情况进行审核;
3、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基本情况上报助学办公室登记备案;
4、由助学办公室根据各系上报学生人数及基本情况,结合本学期勤工作学岗位类别及数量,进行统筹安排,按一定比例合理分配给各系;
5、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所分配数量,组织录用学生,同时为首次被录用学生建立《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档案》,并负责档案日常的填写工作。
第十三条 对已录用学生的基本要求
1、学生应以学习为主,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限于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学生应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
3、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对已录用学生的考核及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的规定
1、对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采取月考核制度,由岗位所在部门的勤工助学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量、劳动表现、劳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
2、由助学办公室负责整理、统计考核结果,考核合格者可继续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合格者助学办公室将直接终止其本学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下学期经审核合格者,可再适当安排岗位;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籍处分的,将直接取消其今后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资格;
4、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初统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学生的学习成绩,若学生有不及格科目,应及时向助学办公室汇报,并停止其勤工助学工作,待成绩合格后,可再适当安排岗位;
5、因其它原因想停止勤工助学工作,可向助学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工作。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酬金标准及支付办法
1、校内岗位由助学办公室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强度、时间及工作量确定学生的酬金,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每周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30个小时,每小时酬金不低于12元;
2、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签定劳动合同,写入聘用协议;
3、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酬金每月发放一次。由助学办公室根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所在部门提供的考核情况制作“工资表”;报学院人事处审核后,由学院财务处支付;
4、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工作,酬金每月发放一次,其酬金由校外用人单位根据签定的劳动合同支付。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如违反下列规定,将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和酬金的发放。
1、私自以勤工助学服务的名义,在校内进行经营性活动者;
2、因工作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者;
3、未经允许,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单、张贴广告者;
4、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并被司法机关认定处理者。
第十七条 相关法律责任
1、学生在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工作前,需经本人家长同意,助学办公室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工作;
2、聘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注明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3、在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